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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历城区报废私家车回收,累积多年回收经验

    2024-05-06 08:39:01 74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报废车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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