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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门峡工程竣工结算,专业团队,值得信赖

    2024-04-29 02:23:01 12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竣工结算审核编制依据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1)影响合同价款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现场踏勘复验记录;

    (3)工程结算审查委托合同;

    (4)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

    (5)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6)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相关规定等计价依据;

    (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8)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

    (9)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

    (10)发承包双方确认追加或核减的合同价款;

    (11)经批准的开工、竣工报告或停工、复工报告;

    (12)影响合同价款的其他相关资料。

    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在竣工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工程图纸、工程签证等与事实不符时,应由发承包双方书面澄清事实,并据实调整,如未能取得书面澄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进行判断,并就相关问题写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①现场签证手续办理要及时。

    在施工过程中,签证发生时应及时办理签证手续,加零星工作、零星用工等。对因施工时间紧迫,不能及时办理签证手续的,事后应及时督促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补办签证手续,避免工程结算时发生纠纷。

    ②加强现场工程签证的审核。

    在现场签证中,施工单位有可能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和费用,如多报工程量、提供虚假的签证等。因此造价咨询单位应该首先要求监理单位严格审查,同时把好后的审核关,避免出现施工单位的签证不实或虚假签证情况的发生。

    ③规范现场工程签证。

    建立现场工程签证会签制度,明确规定现场工程签证必须由造价咨询单位或监理、造价部门和施工单位共同签认才能生效,必须经由投资人签认,缺少任何一方的签证均无效,不能作为竣工结算和索赔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投资人有可能提出增加建设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须经投资人进行签认。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应明确其增加的投资由投资人负责。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价格,即为建成一项工程,预计或实际在土地市场、设备市场、技术劳务市场等交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格和建设工程总价格。显然,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为前提。它以工程这种特定的商品形成作为交换对象,通过招投标、承发包或其他交易形成,在进行多次性预估的基础上,终由市场形成的价格。通常是把工程造价的第二种含义认定为工程承发包价格。

    调控职能

    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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