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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7 12:00:01 22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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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 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 定的积极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这个规定,对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辩护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指出了法律辩护职责。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着重以“是否超过追诉时效”、“是否实体不构成犯罪”、“是否具有其他关键证据错漏”、“是否具有不充分、不正确的内容需要补充调查”、“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排序问题”、“是否存在减少罪名”等方面进行充分交流。因为这个阶段,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主观的供述材料已经可以通过阅卷获取,对于案件是否可能无罪、是否可能不起诉都能够有一定的客观了解。此时,能够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拟写具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从而到达将辩护观点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予以直接体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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