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江苏南京工商市场监督消除咨询,企业信息修复

    2024-05-01 12:00:01 12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工商局不可以随便罚款。

    工商局有行政执法权。工商局享有工商行政管理权限内的行政执法权。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行政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

    罚款数额比较大,可以申请听证或行政复议。但是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隐患、威胁公共、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经营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2、 对外国(地区)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或者所设代表机构从事违反有关代表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

    3、 对未经登记擅自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为;

    4、对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5、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6、对经销进口商品无合法凭证的行为;等等。

    工商行政处罚有如下内容: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359627 次     店铺编号35221046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任我学     专属客服:杨敏    

    1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