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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特种设备许可证代办,我们提供一站式服务

    2024-04-28 03:00:01 584次浏览
    价 格:面议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执行。

    1、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活动的监察,适用本条例。 3、本条例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锅炉、压力0.1兆帕以上的压力容器、输送介质为有毒有害和可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的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容易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实施监察的具体特种设备按照批准的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对建筑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城市公用燃气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监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止事故发生。 5、省特种设备监察部门负责全省特种设备监察工作。

    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单位延期说明。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 负责审批的,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符合条件的,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迁移、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换证,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填写《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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