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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专利权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2022-02-07 08:30:01  261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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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是一部遵循利益平衡逻辑的法律,有赋权就一定有权利的限制。专利法也不例外,有和著作权合理使用类似的规定,而称之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五种情形:

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穷竭又称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在专利法中,未经许可以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属于专利侵权行为,但若该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经过专利权人许可投入市场的,他人对专利产品进行再使用就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这一规定的合理性在于,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首次投入市场后,专利权人已经从中获得了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之后的再利用行为符合商品自由流通需要,不应允许专利权人将其权利拓展至产品的再销售环节,否则将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违背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应当注意:,该产品应当是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合法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非法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穷竭原则,专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权利;第二,专利权穷竭的是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内容,制造权并不穷竭;第三,专利权穷竭的是专利权人对商品的再销售环节等商品自由流通环节的控制,专利权并不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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