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当前,我国汽车报废标准遵循的还是2001年由颁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其中对不同车型的使用年限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在内的汽车,如果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如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或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都将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办理补贴的时限界定
●2014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6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在2015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按照补贴标准执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30%;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前淘汰的,补贴标准降低50%;2017年1月1日以后淘汰的,不再享受补贴
需要提醒的是,2015年公告的黄标车车主需在2017年1月31日前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另外,黄标车淘汰时间以车主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