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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5 11:00:01 1941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或者举办活动前的防火审核

    (一)审核范围: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办理工商执照前或使用、开业前,须首先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或开业。

    2、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使用可燃材料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除外)的商店、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经属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明确消防基本要求,落实各项消防责任制即可出具《消防检查意见书》,不再进行现场实地检查。

    3、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二)审批权限:

    1、市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到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2、其他到区、县(市)公安消防机构窗口申报;

    (三)审批须知:

    到受理窗口领取并填写《消防检查申报表》。并报下列资料:

    1、办理营业执照: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或名章;

    B、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手续;

    C、提供气氛功能布置图;

    D、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及消防责任书;

    E、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开业前

    A、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和名章;

    B、工商执照复印件;

    C、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D、灭火器村配置数量、位置、种类;

    E、特殊人员岗前消防培训证(复印件)。

    3、举办活动

    在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前10个工作日内。应到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报送以下资料。

    (1)举办活动申请及有关文件;

    (2)活动地点平面位置图(可报示意图);

    (3)活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可报示意图),必须注明疏散通道的数量、宽度、展台的位置、数量和布局方式及参加活动人员总数;

    (4)提供电照负荷说明及敷设方式和布线示意图;

    (5)消防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器村的配置、各类人员分工和消防责任制;

    (6)场所的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书和消防责任书;

    (7)在室内举办应提供该建筑物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提供与活动有关的装修(装饰)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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